史料-300年工学院院规

洛阳明堂工学府院规 (永平三年修订本)

奉天承运皇帝诏曰:

朕惟立国之本,在乎富民强兵;富民强兵之道,在乎明算工巧。昔武侯、姜公以工学制胜,一匡天下,定鼎洛邑。今海内升平,百业待兴,尤需继往开来,光大明算,弘扬工学,以固我大汉万世之基业。

洛阳明堂工学府,乃国家储才重地,天下工学之津梁。为砥砺学风,严明纪律,培养国之栋梁,特修订院规如下,尔等师生,务必恪守,以期不负朕望,不负先贤之教诲。

第一章:总则

第一条 本学府以“格物致知,论天求实,明算为本,工以济世”为宗旨。 第二条 学府师生当忠于汉室,心怀天下,以所学之技,服务于国家社稷与黎民百姓。 第三条 学府鼓励独立思考,大胆存疑,勇于创新,然一切论说与实践,须以“实证”为依归,不得空谈玄虚,妄议无稽。 第四条 学府之内,教学相长,尊师重道,同学互助,营造严谨、求实、活泼、和谐之学术氛围。

第二章:学制与学科

第五条 本学府设“四大学院”: * 算学院:专研《明算真解》及历代算经,探究数理之奥秘,为各工学领域提供理论基础。下设“基础算学部”、“应用算学部”、“高等算学探索部”(永平三年新增,旨在探索更深层次之数理,如极限、无穷、变量之关系)。 * 水工学院:专研水利工程之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维护。涉及河道治理、农田灌溉、城市给排水、水力利用等。 * 机工学院:专研各类机械之设计、制造、改良与应用。涉及农用机械、工用器械、运输工具、精密仪器、动力转换等。 * 营造学院:专研土木建筑之规划、设计、材料、结构与施工。涉及城市规划、宫殿庙宇、道路桥梁、防御工事等。 第六条 学制分为“预科”、“本科”、“研科”三等: * 预科(二年):招收各州郡工学堂及明算学堂之优秀毕业生,或通过全国统一“工学预考”者。主要学习基础算学、格物学(物理、化学、材料学雏形)、基础图学、汉语言及经典选读。 * 本科(四年):预科合格者,可根据兴趣与考核,分入四大学院学习专业知识。课程包括理论讲授、图纸绘制、模型制作、工坊实践、实地考察等。 * 研科(三年或以上,不定):本科成绩优异且有志于深入研究者,可申请进入研科。由导师(资深教授或学府特聘之大匠师)指导,针对特定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或技术攻关,需提交具有创新性之“研科论文”或“工学设计成果”,并通过学府考评委员会之答辩,方可授予“工学硕士”或“算学硕士”之称号。 第七条 各学院每年公布“研习指要”,列出重点研究方向与待攻克之技术难题,鼓励师生申报课题,学府将根据“明算效用评估”,择优予以资源支持。

第三章:师资与教学

第八条 学府教师分为“教授”、“副教授”、“讲师”、“助教”四级。教授须在所研究之领域有重大建树或精湛技艺,并能以明晰之法传授知识。教师之聘任与晋升,须通过严格之“教学与科研考评”,考评内容包括学生评议、学术成果、技术贡献等。 第九条 教学方法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。课堂讲授之外,须辅以工坊实习、模型制作、工地考察、数据测量与分析。鼓励学生参与实际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。 第十条 学府设立“明算论道会”与“工巧展示会”,定期邀请各学院师生及海内外名家大匠,进行学术交流与技艺切磋。优秀之成果,将记录于《工学季刊》。 第十一条 学府实行“导师制”。本科高年级学生及研科学生,均需选择一位导师。导师负责指导学生之学业规划、研究方向、论文写作或设计实践。 第十二条 严禁教师照本宣科,鼓励启发式教学。学生对教师之讲授,可提出疑问,进行辩论。学府设立“教学督导司”,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。

第四章:学籍与考评

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须通过严格之“明算基础”与“格物潜质”考核。品行不端、不思进取者,不得录取。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须修满规定之“学分”。每门课程均有期末考评,考评方式包括笔试(算题、论述)、图纸设计、模型制作、口头答辩、实践操作等。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以“优、良、中、可、不及”五等评定。“不及”者需重修。连续两学期多门主要课程“不及”者,或品行恶劣、屡教不改者,将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。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须完成“毕业设计”或“毕业论文”,并通过答辩。成绩优异者,可获“工学学士”或“算学学士”之称号。 第十七条 学府设有“奖学金”与“助学金”制度。对品学兼优或家境贫寒但有志于学者,予以资助。奖学金之评定,依据学业成绩、科研潜力与品行表现。 第十八条 严禁一切形式之舞弊行为。一经查实,立即开除学籍,并通报原籍官府,永不录用。

第五章:学府设施与管理

第十九条 学府设有“藏书阁”,收录历代算经、工学图谱、格物典籍及海内外相关文献。藏书阁向全体师生开放,并设有专人负责整理与引导阅读。 第二十条 学府设有各专业之“工坊”与“实验室”,配备必要之工具、材料与测量仪器,供师生进行实践操作与科学研究。 第二十一条 学府设立“学政司”,负责学生学籍管理、课程安排、考试组织、成绩评定等事务。 第二十二条 学府设立“总务司”,负责学府之财务、后勤、设施维护、安全保卫等事务。学府财务收支须公开透明,接受审计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自行组织“学社”或“兴趣小组”,进行学术探讨、技艺交流或文体活动,但须向学政司报备,不得有违国家法度与学府清誉。

第六章:行为规范与奖惩

第二十四条 师生在学府内外,均需言行端正,恪守礼仪,不得酗酒滋事,不得聚众赌博,不得传播谣言,不得损坏公物。 第二十五条 师生之间,同学之间,当友爱互助,不得欺凌弱小,不得拉帮结派,不得恶意攻讦。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术研究、技术创新、品德修养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,学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,其事迹可载入学府史册。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院规者,视情节轻重,予以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劝退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触犯国家律法者,移交有司处置。

第七章:附则

第二十八条 本院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 第二十九条 本院规之解释权与修订权,归学府祭酒与教授会议共同掌握,修订须报请朝廷核准。 第三十条 凡我明堂工学府师生,皆当仰望星空,脚踏实地,以明算之智,探万物之理;以工巧之能,造福于世。须知,一人之智有限,众人之智无穷。唯有精诚合作,刻苦钻研,方能不负时代,不负苍生!

永平三年秋 敕令颁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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