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海联邦《靖海约法》修正案(节选)——兼中华枢密院大学士苏轼评注

南海联邦《靖海约法》修正案(元祐海议后增补本·节选)

(原件为南海联邦元老院档案,此为汉朝市舶司密探辗转抄录,由中华枢密院存档,并由大学士苏轼奉旨加注评议。时约汉徽宗崇宁二十年,公元 1108 年)

(卷首有南海联邦元老院印章及首席执政官签署画押,略)

序言(节录): ……我汉家先民,播迁于南海,辟波涛,斩荆棘,建城邦,立联邦,实赖天佑,亦赖民力。初以刘氏宗亲为王,冀以光复汉家旧统。然世易时移,人心思变,王权之弊渐显。今我联邦,经“元祐海议”诸贤之共识,特修《靖海约法》,以“民意为本,法治为纲,共和为体,联邦为用”,期万世太平,商贸昌隆,自由永固……


第一章:联邦之构成与公民之权利

第一条: 汉家南海自由城邦共和国联邦(简称“南海联邦”或“联邦”)由新洛阳、建业埠、明州港、泉南城……(列举主要城邦名称)等自由城邦,基于平等自愿之原则,联合组成。各城邦在遵守本约法及联邦法律之前提下,享有高度自治之权。

第三条:【公民资格】 凡在联邦境内出生,或父(母)为联邦公民者,年满二十周岁之男女(注:此条在南海联邦内部亦有争议,部分保守城邦对女子参政权仍有限制,此为理想化表述或进步城邦之实践),能读写汉文(或联邦通用之“南海白话”),拥有一定恒产(具体数额由各城邦自行立法规定,但不得低于联邦最低标准线)并按章纳税者,皆为联邦公民,享有本约法所规定之各项权利,并承担相应之义务。

第五条:【基本自由】 联邦公民享有以下不可剥夺之基本自由,非依正当法律程序,不得限制或剥夺: 甲、思想、信仰及学术研究之自由; 乙、言论、著述、出版及集会结社之自由(和平合法之前提下); 丙、人身不受非法逮捕、拘禁、搜查及酷刑之自由; 丁、住宅不受侵犯及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自由; 戊、迁徙及择业之自由; 己、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,非为公共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,不得征用。

第六条:【平等权利】 联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不因其出身、财富、职业、性别(此条在实践中争议较大)或所居城邦之不同而受歧视。


第二章:联邦议会

第十条:【最高立法机关】 联邦议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,由各城邦按人口与纳税额加权选举产生之议员组成。议员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二条:【议会职权】 联邦议会之职权包括: 甲、制定、修改及废止联邦法律; 乙、审批联邦财政预算及决算; 丙、选举产生联邦执政委员会成员及联邦最高法院法官; 丁、监督联邦行政及司法机关之运作; 戊、决定联邦之宣战、媾和及对外条约之签订; 己、弹劾并罢免行为不当或违法的联邦高级官员。

第十五条:【议事公开与记录】 联邦议会之辩论与表决,除涉及国家最高机密者外,原则上应向公民公开(或通过官方报纸摘要公布)。所有议案、辩论记录及表决结果,均需存档,供公民查阅。


第三章:联邦执政委员会

第二十条:【最高行政机关】 联邦执政委员会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,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之五至七名执政官组成。执政官任期五年,不得连任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一条:【首席执政官】 执政委员会设首席执政官一名,由执政官内部推举产生,或由议会直接选举(此条历经数次修改)。首席执政官对外代表联邦,对内主持执政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:【行政权力】 执政委员会负责执行联邦法律,管理联邦日常行政事务,统领联邦常备武装力量(联邦海军及少量陆基卫队,各城邦仍保留其卫队),处理对外关系。

第二十五条:【对议会负责】 执政委员会对联邦议会负责,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。若议会通过对执政委员会(或某位执政官)之不信任案,则执政委员会(或该执政官)必须辞职。


第四章:汉王(虚君)

第三十条:【国家元首与象征】 (此章为“元祐海议”后新增,并在“崇宁革命”后实际已处于悬置或待废除状态,但为反映历史演变,仍录之)南海汉王刘氏,为联邦之国家元首,乃汉家文化传承与联邦统一之象征。王位世袭罔替。

第三十一条:【虚君权力】 汉王依联邦议会之决议,公布法律,任命执政官及高级官员(形式任命),接受外国使节。汉王无实际行政权力,其一切国务行为,皆需执政委员会副署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二条:【王室经费】 汉王及其王室之经费,由联邦财政按年度预算拨付,数额需经联邦议会审议通过,并接受度支审计院之审计。王室不得擅自经商或敛财。


(大学士苏轼朱笔评注,字迹苍劲,间有感慨)

苏轼评注:

(于第一条“联邦由……自由城邦……联合组成”旁): “海外遗民,久处化外,竟效法古昔诸侯会盟之制,又杂以商贾市井之气,称邦道寡,各怀私心。所谓‘平等自愿’,无非一时之权宜,利尽则散,何来万世之基?较之我朝郡县一统,王者无外之盛,实乃萤火之于日月也。”

(于第三条“公民资格”中“男女”及“恒产”旁): “**‘男女’并列,竟欲与乾坤并驾,此阴阳颠倒,纲常错乱之尤者!妇人主内,相夫教子,乃天经地义。若使其与闻政事,抛头露面,则家何以为家,国何以为国?至于‘恒产’**方为公民,此亦商贾重利轻义之陋习。孟子曰‘无恒产而有恒心者,惟士为能’,若以资产多寡定其参政之权,则贫寒之士、忠勇之农,岂非永无出头之日?国将为豪商所制,祸不远矣!”

(于第五条“基本自由”诸款旁): “此条所列诸般‘自由’,看似冠冕堂皇,实则暗藏祸心。 ‘思想、信仰及学术研究之自由’——若思想无禁,异说纷起,则何以统一民心,凝聚国力?学术研究,当以圣贤经义为宗,以格物致用为辅,岂可任其天马行空,滋生邪僻? ‘言论、著述、出版及集会结社之自由’——此乃乱政之源也!若人人皆可妄议朝政,聚众生事,则政令不行,法度不行,天下汹汹,何以安定?《论自由》一书之流毒,可见一斑! ‘人身不受非法逮捕……酷刑之自由’——此尚有可取,然‘非法’与否,当由朝廷法司定夺,岂容刁民抗辩? ‘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’——此固然。然若豪强兼并,富可敌国,亦当以‘均平’之念加以调节,不可任其无限扩张,致贫富悬殊,激化民怨。”

(于第六条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旁): “荒唐!君臣父子,尊卑有等,此乃天理人伦之常。若言平等,则君不君,臣不臣,父不父,子不子,天下岂不大乱?法律者,所以维持等级秩序,惩戒僭越犯上者也,岂能施于君亲贵胄与庶民走卒而无别?”

(于第十二条“议会职权”中“弹劾并罢免……高级官员”旁): “以下犯上,莫此为甚!官员之任免,乃天子之权,岂容一群来自各邦之‘议员’置喙?若此风长,则朝廷威严何在?政出多门,国将不国!”

(于第二十五条“执政委员会对联邦议会负责”旁): “颠倒主次,本末倒置!行政之官,乃承君命以牧民,当对君王负责。今竟对‘议会’负责,此无异于以臣为君,以仆为主,荒谬之极!”

(于第三十一条“虚君权力”旁): “名为汉王,实为傀儡!南海刘氏,若知其子孙沦落至此,九泉之下,当何等悲愤!此等‘虚君’之制,不过是欺世盗名,掩盖其共和乱政之实耳。名为尊王,实则辱王!”

苏轼总评: “观此南海《靖海约法》修正案,其制之奇,其论之悖,远超中土常理。彼邦汉人,久居海外,或因商贾逐利之天性,或因受南洋土著及泰西红毛番之俗影响,竟将我中华历代相传之君臣父子、尊卑有序之礼法纲常,弃之如敝屣!其所谓‘自由’、‘平等’、‘共和’、‘分权’,听之似新,实则祸乱之源也。

其以民选官吏,以下制上,此乃无政府之乱象;其以女子与政,以资产定权,此乃败坏风俗,唯利是图之举;其尊王为虚,议会为实,此乃窃国篡权之渐。若此等‘海外奇制’传入中土,为宵小之徒所效仿,则我大汉千年社稷,危矣!

然,亦不可全然以‘蛮夷之见’鄙薄之。彼邦能于海外立足数百年,商贸繁盛,船坚炮利,亦必有其可取之处。其于商律之制定、契约之履行、以及‘明算审计’以防贪腐等细节,或可为我朝相关司部借鉴一二。至于其核心之‘共和’、‘自由’理念,则断不可取,当引以为戒,加强教化,巩固人心,以防此等‘南海风雷’侵扰我中华之根本。

臣以为,对待南海联邦,当外示以宽容,以全‘宗藩’之名,利我商贸;内则当坚守我朝之典章制度与圣贤教化,以防其‘异说’渗透。此乃长治久安之道也。”

(苏轼 谨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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